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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初字第847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30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3日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决定逮捕,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某,女,40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决定逮捕,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甲,男,34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决定逮捕,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29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决定逮捕,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甲,男,37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决定逮捕,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25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决定逮捕,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经雅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8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庄某某、苏某某、曾某甲以每日5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邱某甲租用位于净峰镇净南村山后其妻妹邱某乙闲置的房屋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邱某甲明知上述人员租房是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在赌场里提供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形式每局下注100元为底,上不封项的输赢方式进行赌博;并负责现场管理,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饮食。被告人曾某甲在现场负责记帐、放贷;被告人许某某出资5万元用于放贷,并在赌场内帮忙端茶送水,每天工资200元。被告人陈某甲自同年9月1日起,负责接着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内帮忙端茶送水,每天工资300元。同年9月2日17时许,惠安县公安局净峰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查获了参赌人员杜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十人(均已被行政处罚),抓获了被告人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0821元、抽头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9600元、存放抽头款“意见箱”1个、赌具扑克牌20副。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的供述;2、证人杜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的证言;3、书证、4、物证等证据。据此,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曾某甲经被告人苏某某提议开设赌场,以每日5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邱某甲租用位于净峰镇净南村山后其妻妹邱某乙闲置的房屋作为赌博场所,被告人邱某甲明知上述人员租房是用于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租。被告人苏某某、庄某某在赌场里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以“三公”形式每局下注100元为底,上不封顶的输赢方式进行赌博,并负责现场管理,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饮食;被告人曾某甲在现场负责记帐、放贷;被告人许某某出资5万元用于放贷,并在赌场内帮忙端茶送水,每天工资200元;被告人陈某甲自同年9月1日起,受雇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内帮忙端茶送水,每天工资300元。同年9月2日17时许,惠安县公安局净峰派出所民警在该赌场内当场查获了参赌人员杜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丙、艾某某、陈某丁、陈某戊、李某丁、吴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抓获了被告人庄某某、曾某甲、许某某、邱某甲、陈某甲,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50821元、抽头获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9600元、存放抽头款“意见箱”1个、赌具扑克牌20副。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赌资、违法所得款项已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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