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惠刑初字第115号(2)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先前羁押的26天已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范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先前羁押的26天已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范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先前羁押的26天已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范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翁添平
审 判 员  骆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洪珊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