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家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抓获并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人民币4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向惠安县新世纪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摩托车培训业务负责人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9本。后被告人黄某甲以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将9本摩托车驾驶证卖给庄某某、谢某某、林某某、郭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孙某甲、孙某乙、郭某乙等9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余元。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经营的摩托车车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每本人民币450元至550元不等的价格向惠安县新世纪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摩托车培训业务负责人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9本。后被告人黄某甲以每本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将9本摩托车驾驶证卖给庄某某、谢某某、林某某、郭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孙某甲、孙某乙、郭某乙等9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余元。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经营的摩托车车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惠安新世纪机动车培训有限公司摩托车培训业务负责人。其有利用惠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驾管股考试漏洞为车行及他人办理无需经过考试即可取得驾驶证业务,每本收取450元至550元人民币不等。2013年开始有为某甲车行办理过不用考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业务。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在2013年2月间到东园镇某甲摩托车行通过黄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和女儿黄某丙的摩托车驾驶证。其只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给车行,和黄某丙均没有参加培训和考试,就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
3.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在2012年底到东园某甲摩托车行购买摩托车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证费用人民币500元交给车行,在没有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份从该车行拿到了摩托车驾驶证。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在2012年底到某甲摩托车行购买摩托车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证费用人民币600元交给车行,在没有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份从该车行拿到了摩托车驾驶证。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在2012年底到某甲摩托车行购买摩托车时,车行老板某甲说只要五六百元就可以买证。其就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证费用人民币五六百元交给某甲,后来某甲又让其多交七八十元,说能尽快办出来。在没有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情况下,其在2013年初从该车行拿到了摩托车驾驶证。
6.证人郭某甲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在2012年底到某甲摩托车行购买摩托车时,车行老板某甲说只要500元就可以买证。其就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办证费用人民币500元交给某甲。在没有参加培训和考试的情况下,其在2013年3、4月间从该车行拿到了摩托车驾驶证。
7.证人孙某甲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于2013年3月在某甲摩托车行通过车行老板黄某甲办理了没有经过培训和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支付费用人民币500元。
8.证人孙某乙的证言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于2013年2月在某甲摩托车行通过车行老板黄某甲办理了没有经过培训和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支付费用人民币500元。
9.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2月到某甲摩托车行买车时,车行老板某甲说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其图方便就将买车、挂牌和办证钱共9700元及身份证交给某甲。4月间的一天,其到该车行拿到了驾驶证。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某甲辨认,确认公某某、郭某甲、谢某某、林某某、庄某某、黄某丙、黄某乙、孙某甲、孙某乙、郭某乙。经黄某乙、庄某某、林某某辨认,确认黄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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