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惠刑初字第913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原系惠安县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家住福建省惠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投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木坤,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琪聪,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原系惠安县某某村委会委员、报账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居住地福建省惠安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投案,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适荣,福建真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昆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柳木坤、黄琪聪,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胡适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身为某某村工作人员,为了侵占福建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村提前解除施将军林果场承包合同的部分补偿款,经事先预谋利用分别担任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某某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利用被告人陈某甲代表某某村委会在与黄某某签订解除施将军林果场承包合同协议之机,假称为了村委会的收入,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提高30万元,多出部分作为村委会收入,并约定于7月14日支付第一期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0万元)。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从某某村委会管理的“某某台商科技产业基地征地补偿款”中支取40万元,其中30万元被陈某甲、郑某甲非法占为己有,另10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补偿款支付给黄某某,黄某某出具了40万元的虚假收据。之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在福建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村解除施将军林果场承包合同的人民币240万元补偿款到账后,于2009年2月28日将其中40万元归还到“某某台商科技产业基地征地补偿款”中。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及分管工作情况表、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承包经营合同、记账凭证、收款收据、政府报销审批表、鉴定书、工作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陈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郑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福建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欲向惠安县某某村承包该村的施将军果林场,并同意向某某村委会支付村委会提前解除与黄某某承包合同的补偿款。为侵占某某公司支付的部分补偿款,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即被告人陈某甲向时任某某村委会委员、报账员即被告人郑某甲提议,将村委会与黄某某达成的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的补偿款中提高30万元,由二人平分,郑某甲同意。2008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代表某某村委会在与黄某某签订解除施将军林果场承包合同协议时,以增加村委会收入为由,在协议中将补偿款提高30万元,并提出该30万元在第一期支付给黄某某的40万元中扣取,但黄某某仍出具40万元的收据。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郑某甲从某某村委会管理的“某某台商科技产业基地征地补偿款”中支取40万元后,实际支付给黄某某10万元,并让黄某某出具40万元的收据,后将剩余的30万元与被告人陈某甲平分。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某某公司支付给某某村的240万元补偿款中支取40万元,填补进“某某台商科技产业基地征地补偿款”。
另查明:1、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经中共惠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主动到中共惠安县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向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举报张某某具有盗窃行为及张某某正在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飞龙网吧上网的事实。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据此在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飞龙网吧抓获张某某。张某某归案后交代了实施三起盗窃的犯罪事实。目前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分别退出赃款各15万元,暂扣于中共惠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4、被告人陈某甲、郑某甲所在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对二名被告人进行帮教。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