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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初字第913号(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1991年向惠安县某某村承包施将军果林场,合同期限为50年。2007年至2008年间,某某村委会主任叫郑某甲多次到其家中做工作,要将其承包的施将军果林场收回去。2008年7月份,经讨价还价,双方约定某某村委会支付其提前解除承包合同的补偿款为195万元。后在签订协议时,陈某甲提出将补偿款提高30万,变成225万元,说多出的30万元作为村干部应酬的费用,该30万元在第一期支付给期的补偿款中扣除,实际支付给其为10万元,但让其出具40万元的收款收据。其同意后双方签订协议。后其收到第一期10万元的补偿款,但出具了40万元的收款收据。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初,某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由其负责在惠安县境内选址建养熊厂,最终选址在某某村。其找到某某村支部书记陈某甲商谈,陈某甲提出可将施将军果林场出租,但该果林场已租给黄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某某公司须支付补偿款给黄某某。其表示同意,并让陈某甲出面以某某村委会的名义与黄某某商谈解除承包合同事宜。2008年某某村与黄某某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协议后,某某公司于2009年2月4日与某某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向某某村支付了240万元的补偿款。
3、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惠安县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7月13日,谢某某根据陈某甲与黄某某谈好的条件草拟了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后由杨某某见证,陈某甲代表某某村委会与黄某某签订了解除施将军果林场承包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某某村委会应支付给黄某某补偿款225万元,其中第一期应支付40万元。
4、证人李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份,泉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设立某某高科技产业基地征用到某某村的土地,支付了约350万元到某某村委会账上,作为村民的征地补偿款。
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惠安县某某村委会村委。2008年7月份,陈某甲告诉其村委会支付了40万元解除合同的补偿款给黄某某,让其收款收据上签证明人,其同意。后郑某甲就拿了收款收据给其签了。
6、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间,其妹郑某甲拿了15万元放在其那。2014年5月20日,惠安县纪委打电话通知其,让其将该15万元打到县纪委的专用账户上,说是违纪款。其就将15万元打入县纪委的专用账户上。
7、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见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代表某某村委会与黄某某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某某村委会支付给黄某某补偿款225万元,其中第一期支付40万元,第二期支付185万元。
8、承包经营合同,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代表某某村委会与福建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中约定某某公司支付给某某村委会240万元的补偿款。
9、记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被告人郑某甲支取40万元及黄某某出具40万元收款收据的事实。
10、客户入账通知等,证实福建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将240万元补偿款打到某某村委会账户的事实。
11、政府资金报销审批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进账单等,证实惠安县黄塘镇政府将泉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征地补偿款划拨到某某村委会。
12、工作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向晋江市深沪边防派出所举报张某某盗窃及深沪边防派出所据此侦破张某某盗窃犯罪的事实。
13、归案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4、户籍证明、个人简历表等,证实二名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1991年,黄某某向惠安县某某村承包某某村的施将军果林场。2007年下半年,福建某某生物发展公司准备在某某村选址开办养熊场,其提出可将施将军果林场承包给某某公司,但要先解除与黄某某的承包合同。某某公司让其以某某村委会的名义与黄某某商谈解除承包合同事宜。后其与郑某甲多次到黄某某家中找他商谈,并将情况反馈给某某公司的负责人邱某某,邱某某让其把补偿价格控制在250万元左右。其遂向郑某甲提议在与黄某某商谈过程中尽量压低补偿款,这样某某公司支付给某某村的补偿款扣除支付给黄某某的补偿款后剩余的差额由其和郑某甲赚取,郑某甲同意。后经多次协商,其和郑某甲与黄某某达成解除承包合同的补偿款为195万元。后其向郑某甲提议,在协议中多加30万元,实际支付给黄某某195万元,让黄某某多开30万元的收款收据,多加的30万元由其和郑某甲二人平分,郑某甲同意。后其向黄某某提出在协议中将补偿款写成225万元,多出的30万元要作为村里的费用,从第一期支付的40万元中扣除,让黄某某出具40万元的收据,黄某某同意,双方由谢某某草拟合同,杨某某见证,签订了解除承包合同协议。次日,其让郑某甲从某某村委会代黄塘镇政府准备发放给被征地村民的某某高科技产业园区征地补偿款中支取40万元。郑某甲支取后,支付给10万元给黄某某,拿了15万元给其,她自己留了15万元。2008年12月间,某某公司的补偿款到位后,其让郑丽将从中划40万元归入某某高科技工业园区的征地补偿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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