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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初字第724号(2)
三、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五、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六、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柳龙超
审 判 员  杨建惠
人民陪审员  庄镇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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