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84号(2)
三、被告人苏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四、被告人苏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五、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六、被告人苏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柳龙超
审 判 员 杨建惠
人民陪审员 卢晓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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