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刑初字第912号(3)
一、被告人曾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假冒“安踏”运动鞋988双,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顺坡
审 判 员 连春梅
人民陪审员 陈文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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