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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汉族,初中文化,原经营协兴专科门诊部,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川、龚菊燕,福建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川、龚菊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房某某在担任位于福建省惠安县崇武莲岛路惠安协兴专科门诊部注册登记经营者期间,在该门诊部未取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资格情况下,雇佣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妇科医生王某某(已被判刑)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经被告人房某某允许,2014年3月30日、31日、同年4月9日和同年5月17日,同案人王某某依次在协兴专科门诊部先后为扶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卢某某等四名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年5月22日,王某某又分别为两名孕妇杨某某、梁某甲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房某某在福建省莆田火车站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扶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卢某某、杨某某、梁某乙、刘某乙、罗某某、叶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黄某某证言、同案人王某某供述、门诊部病历登记表、现场及物证照片、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说明、惠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说明、个体工商登记信息、惠安县卫生局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房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明知其经营的门诊部未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仍雇佣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医生为他人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给予房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柳龙超
审 判 员  杨建惠
人民陪审员  何雪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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