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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初字第853号(2)
2014年8月21日上午,惠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非法传销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秦某某、何某甲,并解救出被害人易某某、何某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易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8日18时许,其被一女网友刘某某以交往为由骗至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非法传销窝点,直至同月21日11时许被警察解救。这期间,其身上的钱、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都被传销人员收走,并被限制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一个姓刘的男子当其“师傅”,负责24小时跟着其,不让其出门。如果姓刘的“师傅”不在,其他传销人员也都会一直跟着其,对其进行严密的看管。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是2014年8月19日上午新调来的。被告人何某甲是2014年8月20日上午调来的,何某乙是当日19时许被骗过来的。在何某乙被骗过来之前,“主任”还有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秦某某、何某甲都有殴打过其,其身上有多处的皮肤挫伤,全身都感觉到疼痛。何某乙被骗过来的当晚,“主任”还有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秦某某、何某甲都有对他进行殴打。
2.被害人何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20日18时30分许,其被女网友“向某某”以做生意为由骗至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租房的传销窝点,直至同年8月21日11时许被警察解救。刚到传销窝点时,传销人员就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秦某某、何某甲都有对其进行殴打,然后还脱光其衣服,将其身上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其“师傅”,负责24小时跟着其,除了睡觉和上课那两个房间外,其他地方都不让其去。易某某也有被传销人员殴打,具体伤情其不清楚,其身上有多处的皮肤挫伤,但其比较结实,经医生检查说都是皮外伤。
3.受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1日在侦查中发现,该局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侦查的事实。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秦某某、何某甲均于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非法传销窝点被抓获归案。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易某某、何某乙分别辨认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秦某某、何某甲并确认的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李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秦某某、何某甲的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7.工作说明,分别证实2014年8月18日,惠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秦某某、何某甲,后带至派出所审查,经口头审查未发现该两名男子有违法犯罪行为,后两名男子于当日离开派出所;“刘某某”、“向某某”、传销窝点的广东籍““主任””、姓刘的男子、姓杨的男子均身份不明。
8.伤情照片、疾病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4年8月21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一处。
9.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12月份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4月18日转到了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传销窝点。易某某是2014年8月18日下午被一个女的带到“家”中的,其与“主任”、姓刘的男子、姓杨的男子、被告人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易某某。后“主任”就让他们将易某某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拿走了,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还安排了姓刘的男子当他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不让他出门。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下午被一个女的带到“家”中的,其与被告人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他。后“主任”还叫被告人何某甲检查何某乙的行李,并把他的手机、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被告人何某甲、蒲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都有轮流看管他。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10.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7月27日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8月18日晚上,其来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传销窝点。当天晚上6点多,易某某是被一个女的带到“家”中的,其与“主任”、被告人唐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易某某。他们还将易某某的身份证、手机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了姓刘的男子当他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是8月19日调来他们寝室的。被告人何某甲是8月20日调来他们寝室的,何某乙是当晚被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蒲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何某乙。何某乙的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被被告人唐某某收走,何某乙被限制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因为何某乙个头比较大,反抗比较激烈,所以何某乙比易某某被打得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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