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刑初字第853号(3)
11.被告人蒲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7月底来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传销窝点,并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8月18日晚上,易某某是被一个女的带到“家”中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易某某。他们还将易某某的身份证、手机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蒋“主任”还安排了姓刘的男子当他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姓刘的“师傅”没空时,其与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秦某某等人轮流看管他。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18时许被一女的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何某乙。蒋“主任”还把何某乙的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并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1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8月初被骗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传销窝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4年8月18日晚上,易某某是被一个女的带到“家”中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易某某。他们还将易某某的身份证、手机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了姓刘的男子当他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18时许被一女的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何某乙。他们还把何某乙的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平时“主任”还安排其与其他老成员轮流看管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1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6月5日被骗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传销窝点,大约一星期后加入该传销组织。2014年8月18日晚上,易某某是被一个女的带到“家”中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易某某。他们还将易某某的身份证、手机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蒋“主任”还安排了姓刘的男子当他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若姓刘的“师傅”没空,其与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郑某某、唐某某、秦某某等人轮流看管他。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18时许被一女的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蒲某某、陈某某、秦某某、何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何某乙。蒋“主任”还把何某乙的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收走,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并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1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8月初被骗到惠安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于同年8月19日早上从其他寝室与被告人朱某某一起调寝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易某某是2014年8月18日晚上到他们寝室的,被告人何某甲是同年8月20日调寝到他们寝室的。其调到该寝室后,与其他被告人均有参与控制与殴打易某某。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晚上被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其他被告人都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何某乙,被告人唐某某还收走何某乙的手机和钱包等随身物品,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有时秦某某没空,其与其他被告人都有轮流看管何某乙。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1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8月初被骗到惠安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于2014年8月19日早上从其他寝室与被告人胡某某一起调寝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易某某是2014年8月18日晚上到他们寝室的,被告人何某甲是2014年8月20日调寝到他们寝室的。其调到该寝室后,与其他被告人均有参与控制与殴打易某某。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晚上被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其他被告人都有参与控制并殴打何某乙,被告人唐某某还收走何某乙的手机和钱包等随身物品,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有时秦某某没空,其与其他被告人都有轮流看管何某乙。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16.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5、6月期间被骗到惠安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8月20日下午,“主任”又安排其与被告人何某甲调寝到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社区瑞鹏苑中梯503室。易某某比其早到那个“家”,其他被告人对易某某做了什么,其不清楚,其没有殴打或威胁易某某。何某乙是2014年8月20日晚上被骗到他们寝室的,其与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何某甲、朱某某均有参与控制何某乙,“主任”还让被告人蒲某某、陈某某、唐某某、胡某某等人动手打他。“主任”还让被告人何某甲检查何某乙的行李,并让人收走他的手机、钱包、身份证等随身物品,限制他与外界的联系。后“主任”还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并安排被告人秦某某当何某乙的“师傅”,负责24小时看管他,其与其他被告人都有轮流看管何某乙。易某某和何某乙他们两人除了睡觉和上课的那两个房间外,不能随便走动,也不可以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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