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27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21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29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23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27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23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4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25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24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昆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先后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田龙汽修厂前一商住楼602室的传销窝点。2014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马某被被告人李某甲骗至该传销窝点。为了迫使马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等人将马某围住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收走扣押,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后该窝点的主任韩某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张某和“唐某”(另案处理)对马某进行24小时贴身看管,并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通过聊天、打牌、讲课等方式协助对马某进行监视看管,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张某曾到该窝点协助看管马某,后于2014年7月3日调入该窝点,与被告人张某一同看管马某。2014年7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该租房,将被害人马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积极参与非法传销而拘禁他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李某乙、吴某、梁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张某受人指使,参与非法拘禁他人,作用相对较小,可分别视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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