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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39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志强,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江河,男,28岁。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4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庄某某,女,29岁。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和2014年1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江河、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陈江河、庄某某及辩护人郑志强、庄敬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江河以每月6000元的租金租赁一部闽C53R58号丰田牌小轿车,并预付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江河通过伪造该车车主占某某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将该车抵押给黄某某,由被告人庄某某冒充车主占某某在抵押借条上签字,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扣除利息后,黄某某实际支付人民币475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江河、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江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作用相比同案人陈江河小。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供王丽卿、陈建萍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x线检查报告单,村委会证明,请求书和牌匾相片各一份。
被告人陈江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庄某某系从犯。2、本案车行未按规定办理民间借贷手续,具有重大过错。3、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陈江河在本县灵通汽车咨询有限公司向占某某租赁一部车牌为闽C53R58号丰田牌小轿车(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700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提议将所租赁车辆抵押借款,并取得被告人陈江河的同意。同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庄某某冒充车主占某某,并使用被告人陈江河事先以被告人庄某某身份伪造的“占某某”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将车抵押给黄某某,向其骗取借款人民币47500元。
2014年6月6日,车主占某某报案,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追回闽C53R58号丰田牌小轿车。
另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月8日被告人陈江河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6日,被告人庄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还清所有款项。被害人占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身份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及谅解书,证实2014年5月3日上午8时许,其到惠安县灵通汽车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时,一男一女到公司租车。谈好租金后,那男子拿一本叫陈江河的驾驶证要跟其签订合同。因该男子不是陈江河本人,其不同意。之后,该男子带其到伟华酒店找那个叫陈江河的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日人民币230元,先交纳抵押金人民币2000元。八、九天后,其看对方交纳的抵押金不够抵押租金,遂打电话给陈江河,对方推脱过几天交。2014年6月3日,其联系不上陈江河,遂调取车载定位仪,发现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友邦车行。之后,其问友邦车行老板,对方说该车有人以人民币50000元抵押给他,并拿出抵押借条和机动车登记证给其。其看到抵押借条上是其的名字,但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和照片都不是其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也是假的,其意识到被诈骗了,再次联系租车人,但一直联系不上,就向公安机关报警了。其所出租的是一部银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闽C53R58。案发后,有一个自称是租车人的妻子将之前欠的租金和修车费共5200元付清了,其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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