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惠刑初字第74号(3)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江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翁添平
审 判 员  骆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专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珊珊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