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74号(3)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江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翁添平
审 判 员 骆丽芳
人民陪审员 王亚专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洪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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