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刑初字第684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四、被告人文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六、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榕彬
审 判 员 杨建惠
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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