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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初字第745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受聘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惠安县随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推销公司代理的易宝POS机业务。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在张某某授意和安排下,业务员李某某(已被判刑)及罗某某等人,利用网购的光敏印章机及随附的雕刻软件、印模、打印专用纸等,先后制作出“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枚假公章印模,并加盖在事先伪造的“宁德市霞浦县非啡超市”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上,为他人申办POS机,从中牟利。其中,罗某某制作出“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龙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枚假公章印模,并加盖在其事先伪造的“宁德市霞浦县非啡超市”、“漳州市龙文区历点福金行”、“龙海市角美隋圆超市”三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另外,被告人罗某某还使用伪造的“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印模加盖在其事先伪造的“惠安县崇武新茴超市”、“惠安县东岭菲淀超市”、“惠安县凌娄建材批发”三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上。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将其伪造的“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龙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枚公章扔进垃圾桶。经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截至案发时均查无上述伪造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
另查明:2014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惠安县崇武镇海悦花园1号楼1梯302室的惠安县随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公安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物证照片、文件检验鉴定书、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李某某及被告人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受他人指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在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榕彬
人民陪审员  庄镇清
人民陪审员  何雪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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