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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22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女,37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男,28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25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男,26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美珍,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3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24岁。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培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及辩护人赵美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先后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组织位于惠安县螺城镇边防大队家属楼A幢301室的传销窝点。2014年9月11日下午和同月15日中午,被害人胡某甲和何某某分别被一名自称叫“张某”的女网友和姓陈的女网友(另案处理)骗至该传销窝点。为了迫使胡某甲、何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胡某某、周某等人将胡某甲、何某某围住进行威胁、恐吓,并将其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收走扣押,限制其与外界联系。后该窝点的主任被告人胡某某让被告人周某担任该窝点的管家,被告人余某担任胡某甲的师傅,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何某某的师傅,对其二人进行24小时贴身看管,并让被告人李某、贺某、梁某某通过聊天、跟随等方式协助对胡某甲、何某某进行监视看管,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同月17日上午,该租房被公安机关查获,二被害人才被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甲、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余某、王某某、贺某、李某、梁某某积极参与非法传销而拘禁他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传销组织主任级、被告人周某系传销组织管家级,被告人余某、王某某系传销组织中的师傅级,被告人贺某、李某、梁某某系传销组织中的一般成员,作用大小应有所区别,可分别视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表示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贺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三、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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