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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华),女,3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投案,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4)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快捷驾校教练身份,以帮助报考汽车驾驶证、三个月包过为名,诱骗被害人翁某甲等18人缴交驾驶证报名费,共计人民币85500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花费、挥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快捷驾校教练身份,以帮助报考汽车驾驶证、三个月包过为名,诱骗翁某甲等18人预交驾驶证报名费、培训费等,共计人民币85500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花费、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翁某甲收取人民币4000元。
2、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谢某某收取人民币7500元。
3、2012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郑某甲、翁某乙分别收取人民币2000元和4000元。
4、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庄某甲收取人民币4000元,向邹某某收取人民币5000元,向任某某收取人民币10000元,向苏某某收取人民币3000元。
5、2012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释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各收取人民币4000元。
6、2012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陈某乙、柯某某各收取人民币7000元,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4000元。
7、2013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吴某甲、吴某乙各收取人民币4000元。
8、2013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向康某某、陈某丙各收取人民币4000元。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份,其经人介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称,从报名到拿驾照需要9000元,时间为三个月,在惠安学车,到江西考试。但并没说9000元如何安排,她让其先交4000元,答应一个月内考科目一,通过后半月内考科目二和科目三,考科目二时交2000元,拿到驾驶证后再付剩下的3000元。其交给陈某甲4000元后,她出具现金收入凭证给其。过了一个月,陈某甲一直没联系其学车和考试。在其多次催促下,陈某甲安排其学了6天车,车并非正规的教学用车,教练身份也不清楚。从学完车至2013年7月1日,其多次给陈某甲打电话要求考试,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此后,其听到许多跟其一样的学员反映没安排他们考试,便和他们联系一起诱骗陈某甲到惠安一中门口。陈某甲答应过几天再安排,并把一辆自称是她本人所有的闽C71P36l车质押给他们。现他们发现被骗了遂报案。经被害人吴某甲辨认、指认,被告人陈某甲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10月,其想考汽车驾驶证。因陈某甲到其位于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的服装店买衣服时,给过其名片,称她在快捷驾校做教练,可以帮人办驾照,从报名到拿驾照需7500元,时间三个月,在惠安学车,到江西考试。让其先交4000元,一个月内考科目一,通过后半个月内考科目二和科目三,考科目二时交2000元,拿到驾驶证后再交1500元。10月12日,其将4000元交给陈某甲,拿到她出具的现金收入凭证。但从10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陈某甲并没有联系其,也没有安排学车和考试。在其多次要求下,陈某甲才安排其学了6天车,仍没安排考试。5月22日,陈某甲又让其交1000元培训费,开具了收款收据,表示会尽快安排考试。此后,她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其找不到人了,遂报案。经被害人邹某某辨认、指认,被告人陈某甲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9月,其经人介绍认识陈某甲。陈某甲说她三个月可以拿到驾照,到江西学车,总费用7500元,其同意了。陈某甲让其先交2000元押金用于办理入学手续及江西省的暂住证,余下的5500元待学车时再交。之后,陈某甲一直没有与其联系,直到2013年5月才让其去找一个手机号码为18905950681的男教练学车,但其与男教练联系后,他说并没有此事,他也找不到陈某甲。于是,其遂报案了。经被害人郑某甲辨认、指认,被告人陈某甲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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