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85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池昌斌,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俞泉峰,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池昌斌、俞泉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另案处理)因不满龙岩市新罗区山海协作经济区雁石产业园对其家厂房的征地补偿,遂于2014年8月9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闽F×××××皮卡车到该产业园施工现场进行阻碍,后施工单位和被告人罗某甲均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而来的公安人员张某、李某等人赶到现场,见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仍在未熄火的皮卡车上阻碍现场施工,遂劝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下车接受调查,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并不听从,拒不下车。为防止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继续阻碍施工,公安人员张某趁机将手伸入其半开着的车窗内欲拔开车钥匙,让车子熄火。被告人罗某甲见状,关紧车窗并加大油门驾车前行,公安人员张某手臂被夹住并被被告人罗某甲所驾之车拖行数米后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49CM2,认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罗某乙、李某、高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甲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应对被告人罗某甲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另案处理)因不满龙岩市新罗区山海协作经济区雁石产业园对其家厂房的征地拆迁,遂于2014年8月9日9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闽F×××××号皮卡车到该产业园施工现场进行阻碍,后施工单位和被告人罗某甲均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而来的公安人员赖某、张某、李某、廖某等人赶到现场,见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仍在未熄火的皮卡车上阻碍现场施工,遂劝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下车接受调查,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并不听从,拒不下车。为防止被告人罗某甲与罗某乙继续阻碍施工,公安人员张某将手伸入其半开着的车窗内欲拔开车钥匙,让车子熄火。被告人罗某甲见状,关紧车窗并加大油门驾车前行,公安人员张某手臂被夹住并被被告人罗某甲所驾之车拖行数米后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达49CM2,认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9日上午,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在新罗区雁石镇山海协作厦龙经济开发区施工工地抓获被告人罗某甲。
3、接警单,证实2014年8月9日9时39分许,被告人罗某甲有电话报警。
4、证明,证实张某是龙岩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民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张某接到出警后,赶到现场,李某、张某欲让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下车配合了解情况,但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二人不配合,张某的手从没关的车窗伸入想拔车钥匙时,罗某甲关上车窗,张某的手被车窗玻璃夹住,同时,罗某甲加大车油门开车前行,把张某拖行一段距离,因车子陷入淤泥无法前行,罗某甲打开车门逃跑时被制服。张某右手臂受伤。
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罗某乙没有说话。罗某乙是拿着手机在拍摄。
2、证人高某、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9日9时许,高某根据雁石镇党委的安排,协助山海协作经济区厦门施工队做好已征用地的现场秩序工作。到现场后,高某安排镇综合执法队员在进去施工现场的各个路口设置了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安排工作人员就位做好施工现场维护工作。之后,施工机械开始正常施工,大概9时45分左右,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开车到现场不理会我们设置的警戒线,将车停在正在施工的二辆挖掘机前方,用语言威胁挖掘机的驾驶员并阻拦驾驶员的施工,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还威胁镇干部说“今天绝对出大事,不搞死几个人,事情不会解决”,后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陈某甲报警,高某安排干部在周边维持秩序,防止车上男子有过激行为,等待警察出警。过了一会儿,警察来到现场,警察要求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下车,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拒不下车,罗某甲把车窗降下与民警争论,但车子始终没有熄火,这时,警察要求罗某甲熄火,并下车接受调查,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仍不同意下车。僵持了10分钟,民警张某把手伸入车窗内好像要开车门,当时车窗只开一半,突然车窗玻璃往上升夹住张某的手,且同时车子突然往前开,高某大喊“注意安全”,并冲上去想拉张某,但车子猛冲出去,高某没有拉到张某,张某手臂被车窗夹住,被罗某甲开车拖行10米,还有一名协警在这个民警后面也被车子拖出几米才放手,车子陷入淤泥无法前行,但车子还在加油门欲前行,这时张某的手臂才得以缩回来。之后,罗某甲、罗某乙兄弟俩从车上出来,逃跑时被公安人员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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