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10号(2)
2014年9月23日早上7点多,崔某甲当时在二楼走廊刮胡子,其跟他拿钱买菜,他就从口袋里掏出钱,钱是折起来的,外面面值是一百元的,他把钱翻出来,取出其中二张五十的扔到一楼给其。崔某甲那一叠钱具体有多少其不清楚,应该有几千元,我们七个人的伙食费都是他负责管理。
10、(1)证人崔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晚上12点许,其在白沙镇“离帮坑”煤矿上班回到租住处,听和其住在一起的嫂嫂冉某说9点30分许,二楼的砖头掉下来,她就跑出门来看,隐约看到有个人往大埔伦路跑进去。后和其一起下班回来的工人梁某上楼发现自己放在房间内的手机不见了。后我们都上楼查看,发现有三部手机不见了,其放在裤子里的现金3540元被盗,其哥哥崔某乙现金被盗,另一个老乡刘某现金也被盗。我们就怀疑是罗某偷的,他昨天中午有来,说是要我们一起做工,还问我们什么时候上班。后我们就到他住处找到了三部手机,还发现他右脚受伤了。其的钱由4张是面值50元的,20块的一张,5元的2张,10块钱有一张,其他33张都是100元的。因为其是领班,老板俞某从2014年9月2日墟天开始,每个墟天给其2000元作为工人的生活费,到昨天9月23日总共给了五个墟天的钱共计10000元(都记在本子上),到昨天还剩3540元。昨天刘某跟其拿钱买菜时,其把钱全部掏出来,刘某有看到,还说还有这么多钱。他看到我拿了一叠钱出来,具体多少不清楚。
(2)证人崔某甲与经办民警翁某在2015年1月8日的通话记录,证实其已回重庆,其是听崔某乙说被偷了400元,但案发前一、二天其拿了500元给崔某乙,被盗当日身上应该还有400元左右。罗某被抓获当日叫其让民警将他放掉,如果被放掉,他愿意写欠条给其,还说家里有电视可以抵欠款。
11、证人崔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凌晨,其跟几个工友从矿里下班回到住所,发现其裤子在床铺底下,往裤袋摸下,发现裤袋里的400元不见了(均是面值100的)。后大家怀疑是昨天下午来的小罗干的,就找到他住所,找到了手机,小罗看到我们来了连说对不起,还想跑,后被我们控制住。
12、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3日晚上19时许,其在一个姓雷的老乡家里喝了一点酒,之后跑到白沙镇大埔伦路一出租房内。这里也是其老乡崔某甲的住处。他家门没有关,当时楼下没有人,其就走到二楼进了靠外面的一个房间,看到三部手机放在房间里的桌子上,就把三部手机放到自己的口袋里面。还看到床上有一条裤子,从裤子里找到21元钱放在自己的裤子后袋。后走到走廊,看到一楼下面有人,好像是崔某乙的老婆,因为她认识其,所以其不敢从楼梯上走下去,就从一个阳台跳到室外。跳下去的时候右脚脚踝扭到了。之后其就慢慢走回家了。回家后就把偷回来的手机放在家里了。其没有进入别的房间再偷东西。并辨认了作案现场。
关于被告人罗某辩称其没有偷崔某甲现金3540元及崔某乙400元的辩解。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本案失主梁某与刘某同住出租房二楼的一个房间,崔某甲与崔某乙同住二楼另一个房间,而被告人罗某自始至终供述其仅进入一个房间偷走手机三部及现金21元,没有到过其他房间偷过其他东西,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某曾进入崔某甲与崔某乙的房间并偷得二人财物,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罗某窃取崔某甲人民币3540元、崔某乙人民币400元的事实,即被告人罗某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盗窃崔某甲、崔某乙现金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罗某曾犯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故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实施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中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前罪拘役三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晓 露
人民陪审员 李 克 如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