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27号(3)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二万元,余款三万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五千元,余款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莉 娜
人民陪审员 池 启 龙
人民陪审员 陈 美 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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