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爱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农民,住江西省万载县。1999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兰通、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朱爱生、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敲诈勒索部分2014年5月21日傍晚,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及辛坤根(另案处理)认为谢某乙赌博时诈赌,即伙同赌场股东“光头”等人殴打谢某乙逼迫其赔偿,谢某乙被迫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打电话叫其妻子苏某送钱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青少年宫。被告人许某、廖某带谢某乙下山与谢某乙家属见面时,因苏某事先报警,被告人许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二、开设赌场部分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帮助抽头、管理赌具,每日获取非法利益100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谢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廖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被告人廖某认为其没有殴打谢某乙,没有要求谢某乙赔偿。
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朱爱生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对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兰通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某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情节较轻,作用较小,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某受人雇请在赌场打工的时间为2014年4月上旬开始;每天100元为工资报酬,不属于非法利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行为较轻微,属于帮助犯,是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刘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主观恶性不深,是初犯;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部分
2014年5月21日傍晚,谢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白金汉宫对面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期间,一起赌博的被告人许某、廖某、刘某及辛坤根(另案处理)认为谢某乙坐庄时诈赌,不支付谢某乙赌款,并要求谢某乙另行赔偿。被告人刘某当场电话联系该赌场股东“光头”并告知其有人诈赌。“光头”赶到赌场后,被告人许某、廖某和辛坤根为逼迫谢某乙赔偿而殴打谢某乙,谢某乙被迫同意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电话联系妻子苏某、女儿谢某甲,叫其家属送人民币10000元来换人。得知谢某乙家属已将钱送到龙岩市新罗区青少年宫附近后,被告人刘某等人先行下山至龙岩市新罗区青少年宫附近,后被告人许某、廖某带着谢某乙下山到龙岩市新罗区青少年宫对面与谢某甲、林某夫妻二人见面,因谢某乙家属事先报警,被告人许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刘某和辛坤根等人见状逃离现场。
经鉴定,谢某乙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谢某乙在电话里称被人打,要其拿10000元,后其电话联系谢某甲,并报警,公安人员在南城青少年官对面路口将谢某乙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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