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甲,农民,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被抓),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琴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甲及其辩护人陈翠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22日凌晨,冉某、陈某(均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开发区欧麦香厂房旁,盗走失主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赣L×××××,车架号LZWACAGA598114071,发动机号8922110186)。后冉某、陈某将该被盗车卖给被告人詹某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478元。
2、2013年11月26日凌晨,冉某、陈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小桥旁小路边,盗窃失主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江铃牌皮卡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FDCD17BHP06269,发动机号B1011319)。后冉某、陈某将该被盗车卖给被告人詹某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375元。
3、2013年12月8日凌晨,冉某、陈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犀牛路安置小区3号楼后大门处,盗窃失主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江铃牌宝典皮卡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FADCD13AHP01844,发动机号A1003384)。后冉某、陈某将该被盗车卖给被告人詹某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300元。
4、2013年12月13日左右,被告人詹某甲明知陈某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向他购买一辆绿色江铃牌皮卡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TADCE168HP28770,发动机号:8B082105)。经查,该车系黄某于2013年12月1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PK大酒店门口的被盗车。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250元。
5、2013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将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WBTC3A1021532,发动机号:10F01443)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蓝某于2013年12月31日左右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一民房楼下的被盗车。经广东省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34元。
6、2014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扬慈埔围前巷83号被告人詹某甲家中,查扣到一辆紫色本田WH110T-2摩托车(车牌号为闽F×××××,车架号:1033082,发动机号:11M02020)。经查,该车系许某于2013年6月18日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中路教育局宿舍楼下的被盗车。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973元。
2014年8月20日,民警在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扬慈村被告人詹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詹某甲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罗某、刘某、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销售,价值人民币1950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甲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三、五、六起犯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甲的第1、2、3、5、6起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2、被告人詹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22日凌晨,冉某、陈某(均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开发区欧麦香厂房旁,盗走失主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赣L×××××,车架号LZWACAGA598114071,发动机号8922110186)。后冉某、陈某将该被盗车卖给被告人詹某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478元。
2、2013年11月26日凌晨,冉某、陈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苏溪小桥旁小路边,盗窃失主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江铃牌皮卡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FDCD17BHP06269,发动机号B1011319)。后冉某、陈某将该被盗车卖给被告人詹某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375元。
3、2013年12月8日凌晨,冉某、陈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犀牛路安置小区3号楼后大门处,盗窃失主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江铃牌宝典皮卡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FADCD13AHP01844,发动机号A1003384)。后冉某、陈某将该被盗车卖给被告人詹某甲。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30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