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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53号(2)
4、2013年12月13日左右,被告人詹某甲明知陈某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向他购买一辆绿色江铃牌皮卡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TADCE168HP28770,发动机号:8B082105)。经查,该车系黄某于2013年12月1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PK大酒店门口的被盗车。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250元。
5、2013年12月3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甲将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WBTC3A1021532,发动机号:10F01443)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蓝某于2013年12月31日左右停放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一民房楼下的被盗车。经广东省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34元。
2014年8月20日,民警在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扬慈村被告人詹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另查明,上述第四、五起中被盗的车辆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各失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共七份,证实各被害人报警其车辆被盗的事实。
2、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詹某甲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0日12时许,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饶洋派出所联合新罗公安分局民警在饶平县饶洋镇扬慈村杨围前巷83号之3将被告人詹某甲抓获。
4、查车经过,证实2014年8月23日下午詹某乙上将一部江铃轻型普通车(型号:JX1021DSF,车辆识别代号LETAD168HP28771)绿色的涉案车辆上缴到饶洋派出所;2014年3月17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冉某的带领下到詹某甲家中,当场查扣一辆紫色本田牌WH110T-2摩托车。
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到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并将其发还给失主蓝某;扣押到紫色本田WH110T-2摩托车并发还给失主许某;将詹某乙上移交公安机关的江铃轻型普通货车并发还给失主黄某。
6、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材料,证实黄某提供的江铃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等车辆信息。
7、饶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12月31日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的开摩托车给林某的男青年因情况不明,无法查证。
8、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冉某、陈某盗取本案第1、2、3起中的车辆,并将上述车辆开至广东省饶平县以低价卖与他人。
9、电话清单,证实罪犯陈某在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起犯罪后的当天或第二天均与被告人詹某甲有电话联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2日18时许,其将一辆轻型货车停放在西城尼尔森洗车场门口,然后外出散步,同日21时许,回来还发现车子还在,2013年12月13日7时许,其回来发现车子不见了就报警。被盗是一辆绿色江铃牌(型号:JX1021DSF,车辆识别代号LETAD168HP28771)普通货车,该车于2009年2月份以85000元购买。
2、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江铃牌小货车于2013年12月25日21时许停放在新罗区西城九龙名殿旁河边的小路上,2013年12月26日9时30许发现被盗,该车牌号闽F×××××,车架号LEFDCD17BHP06269,发动机号B1011319。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江铃牌宝典皮卡车于2013年12月7日22时许停放在新罗区西陂镇犀牛路安置小区3号楼后大门,2013年12月8日10时许发现被盗。被盗车车牌号闽F×××××,车架号LEFADCD13AHP01844,发动机号A1003384。
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五菱牌小车于2013年11月22日18时许停放在新罗区东肖镇开发区欧麦香厂房旁一出租房内的院子里,2013年11月23日6时30许发现被盗。当日凌晨3时有听到小车发动的声音。车牌号赣L×××××,车架号LZWACAGA598114071,发动机号8922110186。
5、证人林某证言,证实詹某甲经常接从福建过来的赃车。2013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其在饶平市场遇到詹某甲,詹某甲说他有车问其是否要车,并说一有车就会开到其家里。“当天下午2时许,有一个男青年开一辆摩托车到家门前,这时詹某甲打电话给我说青年开到我家门前的车就是要卖给我的车,我嫌耗油不要,他就劝我买,并开价2600元,我坚持不要,最后他降价2500元,我们成交,我将钱交给开车来的男青年,男青年就走了”,该车无任何手续。
6、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8日12时许其将摩托车停放在西城西安中路教育局宿舍楼下,13时50分发现摩托车被盗。该摩托车为紫色本田牌WH110T-2,车牌为闽F×××××。
7、证人蓝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0日18时许,其将车停放在园田塘村进去100米民房楼下,12月31日7时30分许,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被盗的摩托车是一部白色的本田摩托车,车牌号为闽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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