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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收购赃物于2013年9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抓),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向刘加廷(已判决)收购17个光宇牌蓄电池。经查,该蓄电池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4年6月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最佳西方财富酒店二部顶楼机房内失窃的。经鉴定17个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5416元。
2、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赖某向刘加廷收购4个华日牌蓄电池。经查,该蓄电池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坪尾村一幢三层楼房内的移动基站失窃的。经鉴定4个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1464元。
3、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赖某以230元的价格向刘加廷收购1根12米长的电缆线和1块铜板。经查,上述物品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在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红炭山矿务局电信机房内失窃的。
另,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赖某向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缴交暂扣款人民币700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赖某向本院退出赃款1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本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龙公新(南城)行罚决字(2013)第201503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兴业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688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赖某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被告人赖某的暂扣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分别归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5536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1464元。
三、被告人赖某的退赃款人民币110元,予以没收,归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赖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
人民陪审员 李    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丽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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