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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91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斌,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系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大顶碎石厂工人,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青,无业,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李仁健。
委托代理人郑辉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登高西路富山国际大厦11楼30.31室。
负责人谢海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顺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员工。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人郑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青的委托代理人李仁健、郑辉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顺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10时14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闽F×××××号轻型货车在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大洋五交化路段从路边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与王某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王某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郑某叫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据、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程某证言,被告人郑某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诉称: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戊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原告人车辆损失3000元,丧葬费68669元(保险应赔偿28713.5元),死亡补偿费490506元(按照王某戊每月工资8175元×5年计算,保险应赔偿15408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13623.8元、住宿费5949元、误工费57240元,王某戊妻子赵某因王某戊去世而生病住院近三个月费用20529.92元,护理费20850元,以上合计838987元;被告人徐青对被告人郑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郑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青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要求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车辆损失不合理,王某戊的电动车并无遭受损害;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五年;丧葬费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半标准支付;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部分。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10时14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闽F×××××号轻型货车在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大洋五交化路段从路边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与王某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王某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郑某叫群众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查明:被害人王某戊出生于1929年10月10日,其生前为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离休干部。被害人王某戊于2014年8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龙岩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28日死亡。抢救花费门诊费人民币1121.42元、住院费人民币23618.63元,两项共计24740.05元(该款已由被告人郑某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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