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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某,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阙某酒后驾驶闽F×××××号轻型货车从龙岩市永定县坎市镇往龙岩市新罗区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高速公路桥下路段时,被临检的民警查获。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阙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8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陆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易小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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