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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抓),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周、马钰琳,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新周、马钰琳,证人连某、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民间“标会”向他人非法集资、将所取得的资金高息借贷给他人,肆意挥霍,后变卖小车,改变联系方式。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6月逃离龙岩,致使非法集资款无法返还。被告人陈某向他人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2649775元。2013年8月25日,公安人员在福建厦门市抓获被告人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饶某、廖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苏某、郭某甲、郑某、郭某乙、黄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民间“标会”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497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没有逃离龙岩,没有肆意挥霍,其出逃时没有带钱,也没有更换手机号码,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没有260多万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骗取他人资金2649775元。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多次充当民间标会会首,共计收取会头钱272500元。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潜逃。2013年8月25日,公安人员在福建厦门市抓获被告人陈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30日10时39分苏某报警称,陈某在家组织民间标会,2013年6月陈某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后携款潜逃,造成会员损失达200多万元。
2、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5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30-5号“客云酒店”2125号房将陈某抓获。
4、控告书、《被陈某以集资为名用空标会款手段诈骗与会人员名单》、报案材料,证实郑某、郭某乙、黄某等23人控告陈某通过标会的形式欺骗他人钱财,并分别指出被告人陈某应归还各人的财物数额。
5、短信,证实被告人陈某在被各被害人催促还款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6、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机动车查询等相关书证,证实陈某与邱向阳于2013年6月21日离婚;原邱向阳所有的闽F×××××小车于2013年7月22日转移给邱向荣;原陈某所有的闽F×××××小车于2013年7月3日转移给王瑞琴。
7、《被陈某以集资为名用空标会款手段诈骗与会人员名单》,证明经相关被害人签字确认被陈某骗走的会款共计2167055元,该款包括了上述到期和未到期的会款,其中陈某以空标名义诈骗到期的会款共计1548975元。
8、借条,证实2012年12月1日廖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500000元。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饶某的陈述,证实饶某有参加陈某组织的1000元、3000元的标会,并且都已经投标走了。陈某也有参加饶某组织的标会,饶某还欠陈某二万五千元并且写了欠条给她,每月要付750元利息给她。
2、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廖某从2009年开始有参加陈某组织的民间标会,两份都投标走了,2012年2月份廖某出门在外,不方便交会费,陈某就帮其交,但廖某每月要付3%利息给她。2009年陈某有借款给廖某做生意周转及山上放款,两人间债务很多,之后廖某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给陈某。
3、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参加的陈某组织的多组民间的情况,其共交会费186500元,但陈某携款潜逃,造成其重大损失。我有参加3000元的标会,该组陈某对我说是18人参加,我已于2013年4月份中标走了,该组人员中,还有一个叫黄某有参加,但在表格中没有他的名字,到2013年6月该组应下山,但是发现还有三人未投标过,这就说明陈某有意空标走,骗取所有人的钱财,该组中我自己是一份,但是我朋友挂我的名字有两份,所以表格中我的名字有三份,挂我名字的一个叫赖某,还有一个叫陈美荣(已标),只有赖某还未标,陈某叫她2013年6月份来拿会费,可是她却逃走了。这个组还有四个人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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