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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191号(2)
4、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其参加陈某组织的3000元标会,“我在该组以小魏的名字有两份,我已标走一份,另外我还有一份未标到2013年3月份左右,因为剩下四个人未投标,陈某就说大家每月就轮流拿钱时才发现另一份已经给陈某空标走,陈某也承认,我就向她要钱,她只给了我3万元,还差11700元未给我,该组还有个叫黄某的一直有交钱,但没有在名单上”。陈某在2013年6月21日与丈夫离婚后次日就携款潜逃了。
5、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参加多组标会,已交19500元,共六份没有拿到钱,“其还有参加1000元的两份,时间是从2013年2月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我已每月交到6月份,每月标多少我就交多少,到6月份我应收5次×2份×1100=11000元,可现在她跑了”。
6、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陈某的丈夫原来是同事,所以在2012年元月起由陈某组织发起的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会,其老婆姓谢,我参加后从来没到她家参加投标,都电话联系别人标多少钱我就交给她多少,或者汇款给她或交给她老公邱向阳,从2012年6月开始,到2013年6月20日到期时我交的36140元都给她骗走了,到期实际我应收标会费50700元,可到了22日等我到她家中时已人去楼空,打其电话手机属免打扰状态,发短信给她,她有回短信说暂时没钱,等月底给,之后就失踪了。从该组3000元的人员名单上看没有我的名字。
7、被害人连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0年10月开始参加陈某组织的标会共八组,总的其未拿的会费共计219900元,“其中3000元会表格上西子的名字是我本人,我还没标过就下山了,说是6月份我拿全额钱,可是她就跑掉了。到现在我一分钱也没拿到,每次找她拿钱她都一推再推,到了7月份还发短信给我等她妈妈的房子卖了再一次性付清,可没想到她会跑掉”。
8、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实“我是于2011年7月份经朋友苏某介绍认识陈某,并参加她组织的标会,到2012年10月止,共参加了6期,其中2011年1月开始和2012年1月15日开始的今年都已到期,轮到我拿时我打电话给陈某,她却一直推,后来就找不到她了,目前到期尚未给我的月会钱以及未到期的六期月会已交的钱共计175300元”。在陈某组织的3000元月会,是从2012年1月份开始,她给的表格上只有18人份,到2013年6月15日该组已下山,有一个叫黄某的人有参加并交了钱,可是表格上没有他的名字。
9、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实“我参加陈某的标会,其中500元的两份,1000元的一份,共三份,但是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9月止,这组每月标两次,也就是A、B组,我参加是A组两份的,到现在都没标过,到2013年7月份我的两份应收42900元,实际交没那么多,但是从标会里我应收这么多的,还有我参加的1000元一份,该组是从2012年10月起,该组共30人有加一的,我交了共计人民币6600元,如下山应收9900元,但是还没下山她就跑了,我两笔一共损失528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从2006年左右利用在家组织的民间标会,分别有500元、1000元和3000元各不同时间段方法,有加一的也有没有加一的。“我没有空标,3000元这组标会到6月份已经到期了,苏某名下的三个名字都已经标走,钱也已经拿了,其中赖某都由苏某标走了,不存在我有欠她的钱,连某的一份已去年7月、8月标走,我都是转款给他们几万元,没有全部付清,魏某这一份不是我空标,而是我借他这一份的钱,是他标走的,钱借我的,后来我陆续还给他了有三万元,用黄照的农行或建行转的。黄某的我在表格里用的是小谢的名字(他老婆姓谢),他是6月份轮到拿50700元,我还没付给他,但是我有打电话给他等我过段时间有钱就付给他,表格上小谢标走的记录是我记错了,那期是被西子标走的。其中饶某、廖某标走后逃走,造成我要垫付很多钱,因此欠了别人很多钱,造成我没办法及时付给已下山的人的标会费”。被害人报案的金额是满算的“其中有的是8月份或9月份到期的,而我是6月份外出,他们算到8月或9月,所以金额不对,他们都多算了,实际上我没有欠他们这么多钱,有一个叫胡美云的,在期已满和没期满也是重复的,金额是29500元,还有戴立红11700元,也同样重复,还有罗美艳21400元也是重复,黄某的50700元也是重复的,另外张某的未到期366850元包括在到期未收到的241000元,其他人也很多是这种情况,这就说明他们报总额,就没有那么多。”其与邱向阳于2013年6月离婚,两人没有购置房产,其原来有一部别克小车,于2013年6月过户给了二手车行。邱向阳有一部本田车子,卖给什么人其不知道。
此外,公诉机关还申请了被害人连某、赖某出庭作证。
被害人连某的当庭陈述,证明3000元这组的标会中其未中标过,并且每期都有交款,到最后大家集中时才知道这组标会有空标的情况,人员有赖某、黄某、魏某,其报案的金额是应该拿到的钱,是大概金额,并不是实际交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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