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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绰号钓鱼),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陈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8月份,被告人俞某、“阿丘”、“八正”(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黄美村养猪场附近租用场地准备非法生产梗丝牟利。自2012年11月初,被告人俞某等人将机器设备运到制假场地,在师傅安装调试后开始生产,期间被告人俞某分别雇请倪某(已判决)负责帮助找制假场地、购买材料、接送运输烟梗货车等工作,张某(已判决)负责在养猪场外围的大门望风并配备专用手机。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指示倪某等人到龙岩高速公路出口接应装载有烟梗的货车并护送至制假窝点卸货,在到达制假窝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截获,扣押烟梗计28091.05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563.89元)并抓获倪某等人。随后公安民警在继续查处制假窝点时,被告人俞某以及制假工人均已逃跑。公安民警在制假窝点查扣烟梗200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膨胀梗丝150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元)及烟草专用机械“烟叶切丝机”、“土制烘烤炉”即“滚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400元),在附近路边仓库查获膨胀梗丝8900.2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40.7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人民币690004.6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俞某辩称其是“阿丘”雇佣的,其没有雇请倪某,烟草专用机械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因为本案非法经营的标的物是膨胀梗丝和烟梗,而涉案的烟叶切丝机和土质烘烤机都是“阿丘”购买的,故犯罪数额应扣除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被告人俞某只是受“阿丘”雇请找人帮忙,是介绍人的作用,其并未雇请倪某找场地和叫人卸货,其只知道老板叫“阿丘”或“阿波”,并非主观不愿意供述。2、本案生产的膨胀梗丝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份,被告人俞某受“阿丘”(另案处理)指示在龙岩市新罗区寻找场地非法生产梗丝,后被告人俞某通过倪某(已判刑)找到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黄美村养猪场附近作为制假场地。自2012年11月初,“阿丘”等人将机器设备运到制假场地,在师傅安装调试后开始生产。期间被告人俞某还雇请倪某负责购买材料、接送运输烟梗货车等工作,张某(已判决)负责在养猪场外围的大门望风并配备专用手机。2012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俞某指示倪某、谢某等人到龙岩高速公路出口接应装载有烟梗的货车并护送至制假窝点卸货,在到达制假窝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截获,扣押烟梗计28091.05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563.89元)并抓获倪某、张某等人。随后公安民警在继续查处制假窝点时,被告人俞某以及制假工人均已逃跑。公安民警在制假窝点查扣烟梗200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膨胀梗丝1500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元)及烟草专用机械“烟叶切丝机”、“土制烘烤炉”即“滚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8400元),在附近路边仓库查获膨胀梗丝8900.2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40.72元)。
另查明,2014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俞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现场照片、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制假窝点现场情况及查扣烟梗、膨胀梗丝、土制八刀头切丝机、振槽、滚筒、柴油机、发电机、锅炉等物。
4、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查扣的烟草专用机械自制八刀切丝机、滚筒等价值人民币598400元。
5、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书,证实经鉴定,在制假窝点及附近路边仓库查扣的烟梗、梗丝价值共计人民币9160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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