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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老耿”),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母鸡”),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林树华(已判刑)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红斜村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赌豆子”的形式进行赌博。2014年6月3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公安人员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红斜村移民新村抓获准备上山赌博的被告人吴某乙和林树华及吴美月、陈兰香等参赌违法人员,并在被告人吴某乙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赌具和赌资人民币5550元。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大池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同案人林树华的供述,证人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曾 宏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蕴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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