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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少刑初字第38号(4)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某甲的诺基亚手机三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牌打印机一台、银行卡六张;被告人张某乙的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机(串号号码:355177057994953);被告人张某丙的NOKIA手机一部、银行卡二张,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苹果5手机一台,与本案无关,予以归还被告人张某甲;LENOVO手机一部,与本案无关,予以归还被告人张某丙。
五、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还被害人许涛飞人民币5930元及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共同退还其他被害人人民币计64500元,以上二项合计退还赃款人民币7043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所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2×××75银行卡内被冻结的人民币48802.81元中,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先予以归还被害人许涛飞人民币5930元,余款42872.81元归还其他被害人,无人认领的,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交本院后,予以公告六个月,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应退还的赃款人民币21627.19元,由三被告人共同归还其他被害人。
六、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系视听资料,予以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  演  芝
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
人民陪审员 连  晓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奕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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