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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甲壳虫网吧路口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冰毒0.83克及毒资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给他人,计0.8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二、随案移:送紫白色手机一部,属作案工具;赌资15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崔  秀  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茜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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