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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87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2005年11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2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抓),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林某欠被告人黄某的钱无法及时归还。2013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广”(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香樟名都背后小路上碰到林某、张某夫妇后不让其离开并要求立即还钱,因林某、张某夫妇无法归还欠债,被告人黄某伙同“阿广”等人采取拳打脚踢、语言威胁的方法殴打并限制林某、张某夫妇人身自由,期间又将其两人挟持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山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工地里面。当天凌晨5时许,林某、张某被逼无奈在归还1万元后才被释放。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4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
另,2014年9月3日,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手机上的短信照片,本院(2005)龙新刑初字第549号、(2010)龙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其他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但本案具有殴打情节,且被告人黄某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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