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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0时许,张某(已判决)与被告人黄某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意悠味境休闲吧找张某前女友刘某时,遇见刘某与其现男友李某在一起。张某心生不满,欲行报复,遂伙同被告人黄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进入意悠味境休闲吧旁巷子内,张某从路边捡拾拖把,对李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黄某见状后持摩托车防盗锁与张某一起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头部裂伤3处,创口累计长11.5CM,左手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到龙岩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持铁制工具殴打他人头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 丹 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章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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