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龙新刑初字第19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解某、赖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赖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解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解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已与日照千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赖某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解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赖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晓  露
人民陪审员 林  钦  贵
人民陪审员 章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奕蕴(代)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