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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无业,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邱某伙同赖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北城闽西交易城数码广场10楼,通过撬开门锁的方法进入王某家中,窃取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ipadmini苹果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56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所盗的ipadmini苹果平板电脑一部已归还失主。
2、2014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邱某伙同赖某、林某(另案处理)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谢洋村北二环路泰华冷藏背后一民房,通过撬开门锁的方法进入黄某家中,窃取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清华同方笔记本一台、红色玻璃珠链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二件物品价值人民币37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所盗的清华同方笔记本一台、红色玻璃珠链一个已归还失主。
另查明,2014年9月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邱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失主王某、黄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林某、谢某、甘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邱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某退赔失主王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
三、责令被告人邱某退赔失主黄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
四、扣押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甲基苯丙胺0.44克,由该局依法处理。
五、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系视听资料,予以随案存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 演 芝
人民陪审员 黄娟华人民陪审员裘雅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奕 蕴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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