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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俊华,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2011年3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赵某虚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开发区的佳鑫机械有限公司有一批废铜出售,邀被害人吴某共同出资收购废铜进行转卖,在取得吴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赵某骗取吴某出资款20000元后逃走。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将全部诈骗所得20000元归还被害人吴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崔 秀 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茜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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