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730号(3)
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詹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崔 秀 闽
人民陪审员 刘 心 强
人民陪审员 郭 静 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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