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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灵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汤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助力车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隔往新罗区西城莲花山方向行驶,途经龙岩华侨中学学生公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涉嫌酒驾。民警遂将被告人汤某带至龙岩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所驾驶的无牌助力车属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某的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晓  露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奕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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