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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抓获),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山路一期59号金嘉福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俞某不备,抢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重7.37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男式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53元。
2、2014年6月3日晚上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中山街三期金盈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胡某不备,抢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重8.76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男式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356元。
3、2014年6月5日晚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市场小李百货隔壁金满福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张某乙不备,抢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重7.25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921元。
4、2014年6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九一南路佳宝福兴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蔡某不备,抢走一枚带有“龙头”金港艺千足金男式戒指(重14.59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034元。
5、2014年6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女人街2号楼2-6B号金玉满堂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吴某甲不备,抢走一条黄金项链(重14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920元。
6、2014年6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北城交易城AB-1021号店金世缘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张某丙不备,抢走一条男式黄金项链(重13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男式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75元。
7、2014年6月29日中午12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虎岭巷20号金承福珠宝店,以需要购买黄金首饰试戴为由,乘被害人吴某乙不备,抢走一条男式黄金手链(重29.05克)后逃跑。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男式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80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以及其他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作案七起,价值人民币268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甲多次抢夺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甲退赔人民币26835元,归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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