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98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原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协警员,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辅警员期间,伙同张某、卢某等人利用查处辖区范围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赌场老板郭某、“华哥”等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36000元,被告人黄某个人得款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居委会附近开设赌场的苏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另案处理)2000元,4个月共计8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8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2400元。2、2014年4月,绰号“华哥”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头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其三人各分得1000元。3、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郭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4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4、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大洋小学附近开设赌场的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另案处理)2000元,3个月共计6000元,其四人各分得1500元。5、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绰号“胡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加油站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邱某(另案处理)每月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五人各分得1200元。6、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121”附近开设赌场的李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黄某、卢某、张某共计5000元,其中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19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7、2014年4月,龙岩美食城麦当劳附近开设赌场的陈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张某、陈某2000元,其五人各分得4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郭某、欧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辅警员期间,伙同张某、卢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查处辖区范围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赌场老板郭某、“华哥”等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36000元,被告人黄某个人得款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居委会附近开设赌场的苏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另案处理)2000元,4个月共计8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8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2400元。
2、2014年4月,绰号“华哥”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头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其三人各分得1000元。
3、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郭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4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
4、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大洋小学附近开设赌场的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另案处理)2000元,3个月共计6000元,其四人各分得1500元。
5、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绰号“胡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加油站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邱某(另案处理)每月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五人各分得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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