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刑初字第982号(4)
(5)2013年9月底,其和卢某、黄某经过西安居委会附近时,三个人去巡查一下看看该地点有无继续开设赌馆,发现这个地方的赌馆又有开张,当时其朋友“小兰”从这个赌馆出来,知道其来巡查。当天晚上,“小兰”就介绍这个赌馆的“苏总”与其认识,“苏总”说每个月给2000元,苏总当时用信封装了2000元现金交给卢某。卢某说其和卢某每个人700元,因为黄某也知道这个赌馆,就分给黄某600元,黄某的600元是卢某交给黄某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苏总每个月给2000元,共8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2800元,黄某分到2400元。2014年2月份因为过年赌馆没有开张,这个月苏总没有给钱。过年后,苏总赌馆搬到老汽车站金至尊后面,2014年3月至4月二个月,苏总又给了4000元,因为黄某不知道苏总新的赌馆的地点就没有再分给黄某,这4000元其和卢某就平分了,每人各2000元。这样算起来,苏总共给14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4800元,黄某分到3000元。收完苏总送的钱后,在今年4月17日中午,其有用189××××8843的电话向苏总通风报信过。
(6)2014年4月,邱某叫其、卢某、黄某、欧某一起到阿古特区找邱某。到阿古特区后,看到邱某、“胡子”在那边,邱某和“胡子”说,在后门前加油站附近有开一个赌馆赌豆子,让关照这个赌场,当时谈好这个赌场每个月的24号或25号会送钱,每个月3000元,在座的5个人每人600元。谈妥后,这个外号叫“胡子”在阿古特区拿了3000元交到其手上,其拿到钱后在曹溪一个大排档将这钱分给卢某、黄某、欧某、邱某每人600元,其自己分到600元。2014年5月份,这个赌馆的人将3000元送给邱某,邱某收到钱后叫其和卢某到莲东小学附近,其和卢某过去后,邱某分给其和卢某各600元,另外邱某还将黄某、欧某两人的钱交给卢某,叫卢某帮忙转交给黄某、欧某,黄某、欧某也是每人600元。后门前加油站这个赌馆一共送了2次钱,共计6000元,其和卢某、黄某、欧某、邱某各分到1200元。
(7)2014年4月份,一个四川朋友叫李青,说要介绍在曹溪121对面的田里开赌场的“小李”与其认识。“小李”说他赌馆在曹溪121对面的田里,让关照一下,当时“小李”给了其2000元,其和卢某每个人分了700元,另外600元由卢某交给黄某。今年5月份,“小李”又交给其3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1200元,黄某分到600元。所以小李这个赌馆共给了5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1900元,黄某分到1200元。
(8)2014年4月,张某从曹溪美食城麦当劳对面的一个赌馆收了2000元,后来张某拿了800元给卢某,卢某在中国人民银行附近分给其400元,卢某说这钱是张某拿来的,赌馆在美食城麦当劳对面,要帮忙关照。卢某还说,张某这次一共拿了2000元,还有分钱给陈某和黄某,所以5个人每人分到的钱各400元。
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3月28日时,在西陂排头开了个赌馆。2014年4月份,新罗分局便衣队的张某和同事到西陂排头赌场转了一下,当时陈仁也在赌场,陈仁认识张某,陈仁就牵线让其和张某认识。当天晚上其和张某约好到在西陂卫生院旁边的一个排档认识,当时张某和一个同事一起过来,就在其排档旁的“感德龙”茶庄坐了一下,泡了一会儿茶。在泡茶的过程中,其跟张某和张某的同事说,西陂排头的这个赌馆是其开的,希望照顾一下其的赌馆,其愿意每个月给3000元的费用。张某说可以,还说交完钱后,平时就不会再来赌馆查处,新罗分局有查处行动时,也会提前打电话通知。当天晚上在茶庄,其拿了3000元给他们。之后5月份和6月份,其都有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到其排档来拿钱,每次都是张某一个人开车过来,每次其都拿3000元给他们。其共送三次钱给张某,共送了9000元。从4月份起至6月份,张某共打了2次提醒有行动的电话给其,每次都是在中午的时候,在电话里张某说便衣中队有查处行动,让其小心点。
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5月起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任辅警员,与卢某、张某、黄某等人是同事,主要是协助民警抓赌、盗、抢的相关人员,具体是在民警的指导下,进行蹲点守候,打击“两抢一盗”人员,另外便衣中队有统一行动抓赌时,配合民警进行抓赌。
(1)2014年,其朋友在大洋小学附近开了一个赌场,问其能不能关照一下他的赌场,并说每个月会给2000元的好处费。其就跟卢某、张某和黄某讲,有个同学的爸爸在大洋小学附近开了一个赌场,希望能关照一下他的赌场,三个人都同意。从2014年3、4、5月,其朋友每个月都会将2000元在大洋美多家具附近拿给其。其总共拿了朋友3个月共6000元,其和卢某、张某、黄某各得1500元。
(2)2014年4月的时候,邱某叫其到恒宝酒店旁边的阿古特区喝酒,其到了的时候,邱某、卢某、张某、黄某都在那,还有邱某的一个朋友。在喝酒的时候,邱某的朋友说在后门前加油站附近开了一个赌馆,让关照一下,邱某朋友答应每月给3000元。当天晚上邱某拿了3000元给张某,后来其五个人去曹溪一个大排档吃夜宵,张某就分给其、卢某、黄某、邱某每人600元,张某自己也分600元。2014年5月的时候,卢某叫其去拿600元,并告诉其这个是后门前加油站附近赌馆的老板(邱某的朋友)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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