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龙新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某,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期间,被告人翁某提供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陆续办理了3张信用卡,随后被告人翁某对上述3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具体事实如下:(1)卡号42×××05的信用卡,截止2012年6月份公安机关立案时,该张信用卡共欠透支款本金51811.13元逾期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2)卡号37×××04的信用卡,截止2012年6月份公安机关立案时,该张信用卡共欠透支款本金2970.6元逾期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3)卡号62×××60的信用卡,截止2012年6月份公安机关立案时,该张信用卡共欠透支款本金4558.27元逾期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期间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及上门向被告人翁某催收透支款,被告人翁某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2012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在《闽西日报》发布债务催收公告。201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翁某抓获归案。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翁某家属已归还卡号为42×××05的信用卡透支本金计5182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翁某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卡号为37×××0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计2976元,于2015年1月28日归还卡号为62×××6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计4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出具的关于要求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人翁某立案侦查的报告、催收记录及照片、信用卡催收公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对账单等报案材料,还款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59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八千元,尚余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赖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心 强
人民陪审员 胡 薇 薇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云(代)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