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龙新刑初字第937号(5)
被告人许某经辨认,指认被告人沈某有站在沙盘上,陈某用脚踢一楼VIP包厢的门,被告人曾某甲在现场闹得最凶。
5、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证实其在QQ群上叫“沈工”。2014年4月23日晚,其从中骏蓝湾香郡QQ群内得知购买的房子降价的事情。4月26日9点左右到了中骏蓝湾香郡后,和另一个男子拉了一条横幅进入售楼部,并爬上沙盘模型拉横幅。在售楼部很多业主喊退房,其用脚踢售楼部沙盘模型,从沙盘上跳下来,过没几分钟,有五六个人开始砸沙盘。那个姓黄的做电梯的男子有参与拉横幅,也爬到沙盘上。过后又和很多人去了样板房,有人说要砸样板房,砸完样板房后就回到售楼部大厅。那个姓黄的男子说,去负一楼,看到监控已被油漆喷住,KTV的玻璃及其他都被砸掉了,到二楼楼梯看到拆下来的壁画,楼道上的花瓶也被砸了。中午过一会儿其就回去了。4月24日的横幅是其做的,内容是“无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
被告人沈某经辨认姓黄的男子就是黄某甲。
(四)鉴定结论书
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损坏的爱普生针式打印机修复价值人民币138元,损坏的龙岩中骏蓝湾香郡售楼处销售模型及线路损失价值人民币81515元。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26日中骏蓝湾香郡售楼处打砸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黄某甲、曾某甲、许某、沈某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有对样板房进行打砸,被告人许某的辩解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江某、黄某甲、曾某甲、许某、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被告人曾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许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被告人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郑  丹  玫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人民陪审员 叶    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雪琴(代)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