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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103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原系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羽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被告人欧阳某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中闽魏氏”茶叶店多次收受永定县建荣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连某为了让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更多采购永定县建荣钢业有限公司的钢球和衬板而送的现金计人民币60000元;
2、被告人欧阳某在龙岩市新罗区阳光假日酒店“月满楼”饭店的包厢里,收受谢某为了可以从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更多的铁精粉而送的现金计人民币2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欧阳某向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缴赃款人民币40000元,该款已转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账户。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欧阳某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4000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欧阳某主动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欧阳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会议纪要,退赃说明,证明,证人连某、谢某、姜某的证言,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在担任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期间,利用管理马坑矿业物资采购及铁精粉销售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欧阳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已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欧阳军向新罗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莉  娜
人民陪审员 邓  彩  霞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雪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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