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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理发师。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排头村一彩票店内,因打扑克牌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拉扯,被告人卢某甲将张某推倒在地,致张某的背部被地上的玻璃杯碎片扎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右背部裂创一处,该创致右侧血胸、右侧少量气胸,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证人卢某乙、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卢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 丹 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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