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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龙岩市泰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龙岩市新罗区藏真酒类经营部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龙岩市泰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同赖某(另案处理)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富山国际欢唱KTV三楼318包厢唱歌。期间因被告人吴某酒后在包厢外的走廊无故骚扰319包厢客人杨进霞,进而引起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和赖某与319包厢客人及被害人胡某在走廊上互殴。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等人势单力薄,被打后心存不满,遂来到该KTV一楼门口,从停放在该KTV一楼附近的被告人吴某的皮卡车上拿了一个千斤顶和一根铁棍,从附近的水果摊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待被害人胡某下楼后,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手持西瓜刀、千斤顶、铁棍等工具将被害人胡某打倒在地,赖某见状也上前踢了被害人胡某两脚,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被害人胡某离开现场。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右手第3、4指伸肌离断,损伤程度为轻伤。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持凶器殴打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崔 秀 闽
人民陪审员 罗 代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章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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