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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9月23日晚被抓)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生态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陈阳初(另案处理)以每立方米280元的砍伐工资,雇请被告人孙某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园田塘村“赤米丘”山场砍伐杉木,并在察看该山场时告诉被告人孙某说“这片杉木林是公家的,是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属于偷砍,要小心一点,不要被抓”。当晚,被告人孙某在园田塘村“赤米丘”山场(2006年林业地信图8林班11大班7小班)盗伐属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杉木原木材积2.258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4738立方米,造材原木29节(规格长2.2米、口径12-22厘米);陈阳初则叫董震彪帮忙驾驶其所有的闽F60997白色面包车一起到砍伐山场装运木材。在装车时,董震彪被西安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及陈阳初逃脱。
案发后,上述木材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扣押并由西安社区居委会领回。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孙某在租住处被龙岩市公安局曹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身份证明、前科情况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林权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材积鉴定意见书、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陈阳初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计立木材积3.47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属陈阳初所有的运输车辆闽F60997号白色面包车一辆、属被告人孙某所有的JUGATE牌银色手机(陈旧)一部,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依法处理后,变价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邱   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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