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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刑初字第95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抓),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琴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日,陈某被朋友以做生意为由骗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条围村一民房的传销窝点后,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被告人楚某等人搜走,被告人楚某等传销组织人员将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的陈某扣留在该传销点不允许其离开,并对陈某采用殴打、罚蹲的手段逼迫其说出中国工商银行卡密码,要求陈某让家人汇款至中国工商银行卡。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楚某从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走5600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楚某带陈某去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大厦邮政储蓄所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陈某借机抓住被告人楚某后报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楚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检验意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5600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楚某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定性及从被害人的银行卡内取款5600元均无异议,但其辩称是被害人自愿交钱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陈某被朋友以做生意为由骗至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条围村一民房的传销窝点后,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被告人楚某等人搜走,被告人楚某等传销组织人员将不愿加入传销组织的陈某扣留在该传销点不允许其离开,并对陈某采用殴打、罚蹲的手段逼迫其说出中国工商银行卡密码,要求陈某让家人汇款至中国工商银行卡。2014年5月6日,被告人楚某从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走5600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楚某带陈某去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大厦邮政储蓄所办理邮政储蓄银行卡,陈某借机抓住被告人楚某后报警。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检验,被害人陈某左、右腘窝皮肤损伤符合长时间蹲位皮肤摩擦所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楚某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楚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大厦邮政储蓄银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提取笔录、银行取款凭证、银行明细清单、火车票及光盘,证实2014年4月7日,陈某从南京坐火车到龙岩,同年5月6日,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取走5600元,同年5月14日陈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邮政储蓄卡。
4、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经公安机关检验,陈某左、右腘窝皮肤擦伤,符合长时间持续蹲位皮肤摩擦所致。
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4月7日,其被朋友以做生意为由骗至龙岩,并带至一很破的房子二楼,楚某叫其把身上的东西交出来,其没给,楚某就向其身后其他人使眼色,他们就冲上来就按住其头并用手巾捂住其嘴,将其银行卡等物搜走,楚某派人每天跟着其。过了4天,楚某问其考察清楚没有,其没说话,楚某就打了其几巴掌,按住其头往墙上撞。4月20日左右,该传销组织大主任问其考察清楚没有,楚某和传销组织的人员拉着其让大主任打,打完后大主任叫其在墙角蹲着,并叫楚某看着,楚某就掐着其脖子说“你想死啊”,他们让其24小时蹲着,连蹲了7天。其受不了就说考察清楚了。该传销主任叫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其怕被打和罚蹲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主任,当时楚某等人都在场,主任拿着其银行卡查询,回来后说卡内的钱只够买一套,叫其向家人要钱。5月5日,其母亲给其汇款2000元,次日下午,楚某将其银行卡拿去取款5600元,回来叫其清点并在表格上签字,后钱被另两名主任级别的男子拿走。5月14日,因其身上没钱,楚某就押其去莲花大厦的邮政储蓄银行办卡,其办完卡就抱住楚某并叫银行保安报警。并辨认了被告人楚某。
6、被告人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在新罗区西陂条围村一出租房做传销业务代表。2014年4月份,陈某被骗至该传销窝点时,主任叫其和其他传销组织成员对陈某进行搜身,搜出工行卡等物,搜身时传销组织成员有骂陈某并叫他老实点。陈某来后,主任叫其和其他传销组织成员看着陈某,不能让陈某说话。其有从陈某的工行银行卡取出5600元。并辨认了非法拘禁陈某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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